湖北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办法


作者:张明   编辑:高瑾     来源:成教部  发布时间:2021/03/30  点击数:

第一章 总 则

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工作,保障学生合法权益,严格教学管理,保证教学质量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和教育部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,结合湖北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实际,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函授、业余学习形式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。

第三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,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;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,增强法治观念,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,遵守公民道德规范;应当遵守学校管理制度,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;应当刻苦学习,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;应当勇于探索,积极实践,着力提高创新、创造的能力;应当积极锻炼身体,增进身心健康,提高个人修养,培养审美情趣。

第四条 实施学生管理,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,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,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、自我服务、自我教育、自我监督。

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

第五条 凡学校录取的新生,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,按《新生入学须知》要求,于规定时间办理入学手续。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,应当向学校书面申请暂缓办理注册手续。逾期超过三周的,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,视为放弃入学资格。

第六条 新生入学报到时,应如实填写《湖北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卡片》及《湖北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新生入学登记表》,交近期免冠半身小二寸蓝底彩色照片四张,由学校建立学生学籍档案。

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,学校将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,复查合格者予以初审注册,并在教育部学籍学历管理平台进行学籍电子注册,通过学籍电子注册的学生,方能取得我校正式学籍。

在学籍电子注册中未通过前置学历资格审核的新生,应于入学后三个月内,提交前置学历资质相关证明材料,不能如期提交材料者,视为放弃入学资格。

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,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,直至取消入学资格。凡属弄虚作假入学者,一经查实,立即取消入学资格。情节恶劣者,报请有关部门查处。

第八条 新生实行缴费注册制,须在每年三月份注册之前缴清当年学费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缴费及注册者,须事先向学校书面申请延期缴费及注册。延缓期限,从报到注册之日算起,不得超过三周,有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的另议。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,不予注册。

第九条 学生证是我校学生参加学习活动的凭证,要妥善保管。如有遗失,应及时提出补发申请。学生办理毕业、转学和退学手续时,要将学生证交回学籍管理部门。

第十条 学生在规定学制期限内变更姓名、身份证号及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的,应当有合理、充分的理由,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。经学校初审,并报请上级教育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,予以变更。

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予注册:

(一)在校生因各种原因离校且未办理休学或保留学籍手续;

(二)已办理休学手续但未获批准复学者;

(三)符合退学规定者。

第三章 纪律与考勤

第十二条 学生必须自觉遵守国家的政策、法律法规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,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,加强道德品质修养。

第十三条 学生应坚持自学,认真完成作业,刻苦钻研,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的全部线下、线上教学教育活动。

第十四条 学生上课时应遵守考勤和课堂纪律,认真听课,不得迟到、早退,未经教师同意,不得擅自离开教室,违者按旷课处理。

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

第十五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(以下统称课程)的考核,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,并归入学籍档案。学生通过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、成绩合格后方能按程序办理毕业手续。

第十六条 课程考核办法按《湖北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站点管理办法》中有关要求执行。

第十七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,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,应当予以记录。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、符合录取条件,再次入学的,其已获得学分,经学校认定,可予以承认。

第五章 转学、转站与转专业

第十八条 凡学校正式录取的学生,因工作变动或其他正当原因要求转入其他院校学习者,由本人自行联系、提出申请,在征得学校、转入院校和省教育厅同意并结清当年的学费后,方可办理转学手续。

第十九条 外校学生申请转入湖北大学学习,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系参加全国成人高考,并经省级成人招办统一招生录取的各类函授、业余学习形式的学生;

(二)有原校录取通知书、录取档案、录取名册复印件、转学证明、已学课程成绩证明(原校学制、教学计划所开设课程与我校基本相同)及本人申请,且学校有适当的专业、班级可供转入。

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不予转学:

(一)离毕业时间不足一年(含一年)者;

(二)跨层次转学者;

(三)因成绩较差要求转学者;

(四)参加成人高考分数较低,通过政策加分录取者;

(五)无正当理由者。

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工作调动或其他正当原因需转站学习者,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,经转出教学站后填写转站申请表,由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盖章,经学校批准后,方可办理转站学习手续。

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,因工作或个人原因,可在同一学科及培养层次内申请转专业。转专业须于入学后一学年内进行,转专业学生应从新专业一年级课程学起。原专业已修满一学年者,不得转专业;所转专业必须符合该生录取时的学校招生专业计划,原则上不得跨科类专业互转。

第六章 学习年限与休学、复学

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(含休学和保留学籍)内完成学业。专科与专升本学制为2.5年的,最长学习年限为5年;高中起点本科学制为5年的,最长学习年限为10年。参军入伍的学生,按第二十六条执行。

第二十四条 学生学习期间,一般不予休学。如有特殊原因需休学者,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,由教学站申报、学校审查批准后,方可办理休学手续。学生休学期间,学校为其保留学籍,但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。

第二十五条 休学时间一般以一年为限,有特殊情况需继续休学者,可在最高学习年限内,申请继续休学一次。休学期满要求复学者,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,报学校批准后方可复学。复学的学生随下届同专业、同形式、同层次的班级学习。学生在休学期满一个月以内,如不提出复学申请者,或无适当班级可编入,视其具体情况作继续休学或按自动退学处理,注销其学籍。学生取得学籍后未办理任何休学手续,长期不参加规定课程学习且未缴纳任何费用,或超过最长学习年限,一律注销学籍,不再接收该生的任何申请。

第二十六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(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),凭《入伍通知书》填写《学生参军入伍保留学籍申请表》,在办理相关手续后,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。

第七章 退学

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应予退学:

(一)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;

1.累计七门课程考试不合格者;

2.毕业论文(设计)不合格者;

3.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习者。

(二)符合休学条件而本人不休学者;

(三)休学、保留学籍期满,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未通过者;

(四)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,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者;

(五)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者;

(六)严重违纪或考试舞弊累计三次以上者;

(七)学生本人申请退学,经学校审核同意者;

(八)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、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。

第二十八条 学生退学,学校将在公共媒体或官方网站予以公告,并在教育部学籍学历管理平台注销其电子注册学籍。

第二十九条 学生退学后不得申请复学,退学的学生所交费用一律不退。

第八章 毕业、结业和学位

第三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,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,成绩合格,达到毕业要求且按时办理相关手续的,准予毕业,颁发毕业证书。

第三十一条 学生毕业时,要进行全面鉴定,填写毕业生登记表。鉴定表须经教学站或教学管理部门签署意见,写出评语,交学籍管理部门办理毕业证,毕业后连同其他材料一并载入学习档案,转入学生所在单位。

第三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的毕业审核工作,于每年三月、十月份进行。

第三十三条 学生修业期满,有以下情况之一者,作结业处理:

(一)未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者;

(二)有1门及以上课程结业考试不及格者;

(三)毕业论文(设计)或毕业实习不合格者。

作结业处理的学生,允许在结业后半年内(不超过最长学习年限)返校随有关年级重考原不及格课程,考试合格者发放毕业证书。逾期不返校重考或重考后仍不及格者,不予发放毕业证书。

第三十四条 凡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,符合《湖北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暂行办法》规定的,由本人提出申请,经学校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授予成人学士学位。

第九章 学业证书管理

第三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照在教育部学籍学历管理平台注册的学习形式和专业,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所填报,经教育部审核通过并在学信网进行了学籍注册的个人信息,办理、颁发学历证书、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。

第三十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,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历电子注册。

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,学校取消其学籍,不予办理学历证书、学位证书;已发的学历证书、学位证书,学校依法予以撤销。对以舞弊、剽窃、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、学位证书的,学校依规予以撤销。被撤销的学历证书、学位证书已注册的,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。

第十章 附则

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,原规定同时废止。

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湖北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。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湖北大学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2019年9月25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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